蒋亚平
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面对再审案件,无疑都会反复纠结何种思路才能最终获得改判。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错必纠是促成公平正义的重中标志。
北京著名再审律师蒋亚平认为:面对一段时间以来,冤案、错案的出现一度引发人们沉重的反思,譬如在刑事案件中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案,这些冤案、错案,有的关乎公民的生命或者人身自由,有的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尽管是极少数,却给当事人自身带来了无尽的灾难。生命不可能重来,自由不可能用金钱买到,一起冤案可能毁掉一个企业,一个家庭,一起错案可能让一个人付出生命或者自由的代价。尤其严重的是,冤案、错案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会让人们质疑司法的权威,如同江河的水源一样,如果源头污染了,带来的是整个社会的灾难,毕竟,公平、正义是需要体现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之中。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正义从来不会缺席,而只会迟到。
听到平反消息时放声大哭的聂树斌父亲和姐姐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至此,蒙冤被杀二十一年的聂树斌得以昭雪,社会各界对此案热评如潮。宣判那天,我正好在安徽绩溪参加一个纪念胡适先生的活动,急忙在手机上读了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不禁五味杂陈,百感交集,心中不断地回响着胡适生前特别愿意引用的吕坤的话:为人辨冤白谤是第一天理。在拖延了漫长的十一年之后,聂树斌终告无罪,虽然延宕太久,但毕竟这结果还是来到了。一些人愤愤不平地引用英国法谚表示: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认为这结果谈不上是正义。不过,那句法谚是在督促法律职业者在司法程序中的努力而言的;一旦错案铸成,情况就变成:能够纠正错误——哪怕是迟到的纠正——总比沉冤未雪的状态更加正义。
当然,我们现在只能把这份判决书视为一个阶段性结论,诸如判决书里说“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办案机关故意销毁、隐匿讯问笔录、制造假案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我认为在这个阶段里,最高法院这样说也可以理解为暂时没有证据证实,待今后对于案件责任追究时,将对有证据证明的相关责任人加以惩罚,甚至追加刑事处罚。目前的判决书不过是先宣布聂树斌无罪而已。
我对于最高法院最大的不满不在本次判决,而在于此前的长期不作为。如果该院积极作为,本案不可能如此长久拖延。当年王书金招供自己为真凶的消息传出,最高法院就应该及时出马,提审此案。这是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反,一味地依赖河北高院,甚至当聂母张焕枝女士还有著名律师张思之先生多次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最高法院仍然以“分级处理申诉案件”的借口推至河北高院,这是严重失职的。须知河北高院本身是疑似冤案的制造者,没有人可以担任关乎自己利益案件的法官,它如何可能积极纠正错案?我个人早在2007年就呼吁最高法院出手,2011年在《南方周末》发表文章,题目就是“聂树斌案:最高法院不可再推诿”,奈何也许是碍于体制因素,众里唤他千百度,最高法院硬是不出头。此中教训也是最高法院必须汲取的。
这场惨胜真正是来之不易。《河南商报》记者马云龙先生敏锐的新闻人直觉和行动力,《南方周末》记者赵凌女士等锲而不舍的努力和该报巨大的影响力,公安局副局长郑成月先生不要乌沙要真相的勇气,李树亭、陈光武、杨金柱、李金星、周泽还有年逾八十的张思之先生等杰出律师无私而坚忍不拔的努力,还有徐昕、何兵等学者未曾消歇的呐喊,另外,不要忘记网络时代那难以计数也很难列名的网友们所发挥的巨大作用,这些都是推动聂案平反的中坚力量。当然,一个需要特别致敬的人是聂母张焕枝,这位忍受了十年屈辱的母亲接下来又是十一年的不断上访,她为自家孩子伸冤的奔走呼号可谓惊天地,泣鬼神,不过,那不仅仅是为一己之冤屈,她带来的符号化效应足以激励司法冤屈的受害者们为推动辨冤白谤而全力抗争,引发举国上下对冤狱和如何建构更为公正的司法体制更深切的关注。
聂树斌案不是孤立的,此前所揭露的一系列死刑冤案都有着类似的发生逻辑。命案发生后,警方在“命案必破”的压力和破案得到奖赏的动力下,往往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口供,有时甚至明知为假仍编造口供;检察院以及法院对于这类非法获得的证据不能或不愿予以排除;案件处理过程中外部权力以协调名义的干预使得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完全失效;在刑事辩护中,慑于刑法专门为律师规定的伪证条款和检察院的优势地位,律师无法或不敢与检察官进行法律上的全力较量;在庭审中,法院放任公安、检察对证人出庭加以限制和威胁,导致大量证人无法出庭,因而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经常流于书面化和走过场;死刑案件中审判委员会而不是合议庭法官对判决具有决定权,使得庭审法官既无完整权力也无须对最终判决承担完整责任,带来决策责任的弥散化;一审法院提前请示上级法院,或二审法院提前介入致使两审程序,甚至还加上死刑复核程序都合而为一,完全流于形式,凡此种种,都是极其严重的制度弊端,它们让冤案的发生成为家常便饭。
随着聂案的平反,接下来必然会出现追究冤案责任人的问题。不过,司法责任的追究由于审委会这一制度的存在变得非常复杂,那就是,我们无法找到究竟谁是案件的判决者。从三个机构形成的三个主要环节说,如果今后调查发现有证据表明公安人员故意隐匿或销毁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导致错案发生,那么相关人员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如果是检察院或法院对于这类证据视而不见,甚至参与了卷宗材料的隐匿或销毁,那么参与者也难逃追责。必须说,本次最高法院判决中的“不予采纳”云云只是在平反聂树斌案意义上的措辞,而不是针对今后可能的责任追究而言的。
聂树斌案从真凶出现到最终平反,历经十一年,其间媒体跟踪报道,网络全线关注,已经演为一场全国性的大事件。如今聂树斌获得平反,一些超越个案本身的问题已经显示出来。如何在各个环节防范冤案的发生,一旦发现冤案,怎样的机制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如何追究司法冤案的决策责任,怎样增进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中如何做到更加客观中立,所有这些,都是今后亟待解决的事项。另外,对于多起死刑案件的广泛讨论,也深化了国人对死刑问题的认识。在时下这样特别容易出现冤案的体制下,是否应该彻底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个特别紧迫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