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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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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骗取黄某银行卡密码,骗取他人输入取款密码构成诈骗罪吗

我们知道,在自动取款机上,需要卡和密码才能取到钱。有的人为了获得他人财物,骗取他人银行卡密码。今天,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关于骗取他人输入取款密码构成诈骗罪吗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刘XX得知被害人黄XX的亲属向黄XX汇款数千元,于是刘XX建议黄XX到ATM机上进行查询以免出错,但黄XX不识字,也不懂ATM机的操作流程,于是被告人刘XX主动提出可以帮其查询,ATM机上的操作皆由刘XX完成,黄XX仅需独自输入密码,后刘XX发现账户上有3100余元钱,但并未告知黄XX,而是趁机点击了转账按键,并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3100元,同时欺骗黄XX需要再次输入密码才能查询余额,黄XX再次输入密码后,3100元钱成功转入刘XX的账户。几日后,黄XX发现卡内无钱,于是案发。

[法律解读]

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是为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其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可见,处分行为是诈骗罪必有的因果关系要素,没有处分行为则没有诈骗罪因果关系的存在,更没有诈骗罪的成立。但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不仅要求被害人在客观方面有处分财产的事实,而且要求被害人在主观方面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即被害人被骗后基于瑕疵意志“愿意”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占有的意思,否则不能成立诈骗罪,这也是欺诈型盗窃案和诈骗案区分的根本标准。

本案中,刘XX之所以得逞,一是因为其利用了黄XX不识字,进行了“秘密”的转账操作,二是对黄XX进行了欺诈,让其误以为是在查账,从而输入密码,处分了财产。尽管“秘密”的转账操作和欺骗黄XX再次输入密码在本案中同等重要,但是黄XX受骗后再次输入密码时,并不具备处分财产的意思,更不具备“愿意”将财产交付给刘XX占有的意思,刘XX取得财产完全违背了黄XX的意志。因此,本案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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